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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提單

貨主有選擇在海運規則範圍內更改提單的權利。然而有些貨主,在貨代人的煽動下,總是習慣於簽訂無實質內容的、事先備好的提單。通常由承運人提供的海運提單,不會具備貨主所期望的貨物運輸條款。

  貨主對更改提單不應有所顧慮,因爲在海運提單上作文章,對貨主頗多裨益。任何附加條款都有影響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條款可以取代一般條款,,即如果以附加條款改變原條款,新條款有優先權。

  海運規則認爲,海運提單有三方面的作用:

1 、是承運人開出的貨物書面收據。

2 、是運輸合同;

3 、當是可轉讓提單時,它標示貨物名稱。

1975 年 Gilmore&Black 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將海運提單解釋爲,在全世界進行商品貿易活動時必需的一種單據。基本的海事規則包括運輸,承運人責任,戰爭險,共同海損等條款,極少對貨主有限制。國爲原合同多出自海運法,並且是保賠 / 保險條款( P&I )的基石,任何承運人都不願意作大的屐。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 FMC )求作出滿足某一貨主的變更,以便爲其他貨主提供方便。

  貨主有權對運輸貨物和訴訟、促裁的地點作出個性有些貨主以此提出特殊要求。大約 10-15%的海運提單有附加條款。海運提單首要條款(提單上明確適用法規的條款),對責任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儘管海洋法貨物運輸規則( COGSA )規定每件貨物賠償 500 美元適用於過境貨物運輸,然而許多貨物的進口國認爲,按《海牙 - 威斯比規則》,每件貨物需賠償 1200 美元。如果承運人指定某國外地點爲提單促裁或訴訟的地點,貨主可將其推翻,另立他處,並聽候承運人的意見。

  例如,如果貨主希望因運輸貨物的爭議,在紐約南部聯邦法庭提出訴訟,他可在提單中作出此項休求。若承運同意,貨主即可回避最高法庭允許選擇國外地點訴訟或促裁的麻煩。有大批貨物的貨主,在與承運人商榷服務合同時有極大的優先選擇權。服務合同可極大地滿足貨主。 FMC已要求對必要條款及服務合同條款作出規定。服務合同允許承運人滿足貨主的特殊要求。 FMC 允許其他貨主(當擁有相同數量貨物時),向承運人要求同樣運輸條款。承運人也許會拒絕更改,因爲這意味著各方簽訂前提單已廣爲傳遞(尤其在傳真機和印表機時代,這並不是個難題),提單將使承運人受到監督。

  貨主和承運人應對提單涉及的每個方面都予以特別關注,因爲這將是(一旦出現麻煩)法庭引爲原始單據的重要內容。一份明確的書面提單就像一盞明亮的燈塔,而一份詞語晦澀的提單會使法庭難以作出定論。這對於有可能捲入法律糾紛的制定人來說是危險的。通常,一份不清楚的海運提單,對提單制定者 --- 承運人是不利的。如果貨主制定了模糊的條款,該條款將對貨主不利。

  某位律師認爲,法官可能會作出判斷決定。當提單中的語言不明確明,有力證據的提供者將會勝訴;如果貨主的權利比承運人權利更明確,裁判的天平也將隨之偏餘。

  下面以一份 APL 的海運提單爲例,說明貨主在簽單時,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慮:

1 、確定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尤其是托運人,它有幾種含義:

A 、僉備書的,可轉讓提單的持有人;

B 、合同書上批明的托運人;

C 、貨物的所有人;

D 、海損承擔人。

合同還應明確 " 共同服務聯合承運商 " 的定義,即指無船經營人(卡車、收音機貨車包括在內),或承運人與之合作進行聯運服務的夥伴。

2 、承運人責任限制。除非貨主支付從價運費,否則貨主只能得到每件貨物 500 美元的賠償。因爲貨主以貨物保險爲領先他們不願支付更高的從價運費。

3 、貨物裝在甲板上 / 甲板下條款。按照美國法律,置於甲板上的貨物(未裝入集裝箱的),一旦受到水浸或其他損環,將由貨主及具有相關利益的人承擔。而承運人未行到貨主同意時便在甲板上裝運貨物,其間發生的損失均由承運人承擔。貨主應對這一部分作出明確解釋。

4 、按時 / 延期條款。該條款下,承運人有限大的自由,卻無責任保證貨物按時運輸。貨主可要求承運人限時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如對誕節營銷,或特別促銷日等活動。如果承運人未能如約交貨同,貨主將在訴訟中占上風。

5 、共同海損。當因各種原因引發船隻事故、危險或損失時,貨主和托運人將與承運人共同承擔海損的責任。如果承運人動用救設備,其費用也將得到支付。貨主或承租人如果擔心共同海損會産生各種複雜情況,最好不將貨物交給信不過的船隻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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