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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單


  海運單 (Sea Waybill) ,又稱海上運送單或海上貨運單,它是 "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裝的單據,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據,即不須以在目的港揭示該單據作爲收貨條件,不須持單據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憑收貨人收到的貨到通知或其身份證明而向其交貨 "( 引自 1978 年 9 月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Recommendation 》 )

  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繫

1 、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 、提單可以是指示擡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支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 、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 " 已裝船 (Shipped on board) 形式,也可以是 " 收妥備運 "(Received for shipment) 形式 。海運單的正面積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擡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並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 、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 、海運單和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於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 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於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僞造提單所産生的後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産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爲今後推行 EDI 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

1 、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 、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爲轉移貨物所有以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 、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係密切的夥伴貿易間的業務

4 、無資金風險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 、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採用海運單。

  海運單的不足及解決辦法 :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爲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並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

  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 、進口方作爲收貨人,但他不是運輸契約的訂約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係,如果 出口方發貨收款後,向承運人書面提出變更收貨人,則原收貨人無訴訟權。

  《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 " 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同時也代表收貨人,並且向承運人保證他有此許可權 " ,同時,第六條規定: " 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 收貨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應在海運單或類似的文件上注明。 " 這此規定既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也具有法律契約關係,也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

2 、對出口托運人來說,海支單據項下的貨物往往是貨到而單未到,進口方已先行提貨,如果進口收貨人藉故拒付、拖付貨款、出口方就會有貨、款兩失的危險。爲避免此類情況,可以考慮以銀行作爲收貨人,使貨權掌握在銀行手中,直到進口方付清貨款。

  海運單將會作爲海運提單的替代單據,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瞭解海運單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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